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受查詢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為不實之說明、提供者,
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通知配合,屆期仍拒絕或
為不實之說明、提供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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