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四條第三項所稱勞動派遣,指派遣事業單位指派所僱用之勞工至機
關團體提供勞務,接受各該機關團體指揮監督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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