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報表之一般查核程序以本規則及審計準則為準。但得按行業特性或實 際需要及有關法令規定增減之;必要時,得就增減後之查核程序,另行彙 編查核程式,並於查核書面記錄敘明理由。
會研基金會一百十一年十月四日修訂審計準則公報第四十五號「查核工作 底稿準則」,並更名為審計準則 230號「查核書面記錄」,自一百十一年 十二月十五日起實施,爰配合酌為文字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