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水庫者,應辦理安全評估;其他蓄水及引水建造物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安全評估必要並公告者,亦同。 前項經公告為水庫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其規模及災害潛勢分為三級,其 分級方式於技術規範另定之。
一、本條自現行第十五條第一項移列修正,並於第一項明定經中央主管機 關認定必要之蓄水或引水建造物,亦需辦理安全評估。 二、第二項明定水庫分級規定,依其等級而有不同之安全評估,以提高其 安全評估執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