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條文關聯

執行單位不得自行將研發成果商品化。但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不在
此限:
一、經本部事先同意。
二、研發成果商品化能促進整體產業發展,經執行單位公告後,於一定期
    間之內,無國內企業表示願予商品化之意思,並經本部核准。
研發成果商品化所獲得總收入之應繳交本部比率,由本部訂定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