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鹽政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1月20日

條文關聯

  以漁業、工業、農業用鹽充作食鹽或食品加工用鹽售賣者,照售價及數
  量,處以按當地食鹽售價一倍至三倍罰鍰,並追繳其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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