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鹽政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8月18日

條文關聯

  工業、農業用鹽場廠,購用工業、農業用鹽,應備具申請書,檢附場廠
  登記證影本暨有關圖說,向鹽政機關申請核定用鹽配額。畜牧專業區用
  鹽,比照牧場核配,由當地農會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影本,提出申請。
  前項用鹽場廠,在取得場廠登記證前,如需用試車用鹽,得先憑主管機
  關核准設立場廠許可文件,申請購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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