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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北區郵政管理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
本局各科室應就職掌範圍,按前條規定將公務區分極重要、重要、普通 三種,並詳列分層負責明細表簽報本局局長、副局長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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