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6月18日

條文關聯

  鐵路運輸軍品,到達目的地後,接收單位依左列規定在運  送通知書第
  五聯簽收領取之:
  一、憑運送通知書上記載接收單位名稱相符之印信及經辦人之補給證。
  二、憑接收單位通知到達站派人領取之函件及經辦人之補給證。
  三、憑列車輸送指揮官或押運員補給證。
  四、無接收單位之印信或函件證明時,由軍事運輸機關會同接收單位經
      辦人簽收。
  前項經辦人之職稱及姓名暨補給證字號,均應填記於運送通知書第五聯
  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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