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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
停留在民營飛行場之航空器,其所有人或使用人應自負安全責任。但航空 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與民營飛行場另有協議者,從其協議。 前項情形如有發生違反相關法令之情事者,依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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