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運輸業固定翼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程序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一、載客在五十人以下者,應裝置一個急救箱;五十一人至五百五十人
      者,應裝置二個急救箱;一百五十一人至二百五十人者,應裝置三
      個急救箱;二百五十一人以上者,應裝四個急救箱。本款之急救箱
      應包含之器材或藥品如附錄四。
  二、載客在二百五十人以上時,應裝置一醫療箱以備醫生或其他合格醫
      療人員於航程中作緊急醫療時使用,本款之醫療箱應包含之器材或
      藥品如附錄四。
  三、航空器之駕駛艙及客艙內應裝置一具以上之輕便滅火器,置於易於
      取用之處,其盛裝之藥物於噴出時,不得污染航空器內之空氣,以
      免危害人體。
  四、航空器使用人應建立檢查制度,以確保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各類設備
      均在有效期限內。
  五、對年滿二歲以上之乘客,每人應有一具坐椅或臥舖,且每一座位應
      配有安全帶一付,供其在航空器起飛、降落及飛航中使用。
  六、航空器之內部裝璜,如天花板、壁飾、幃幕、窗帘、地毯及座墊、
      椅套、棚架等之材料,應具有防火及耐火之性質。
  七、其他緊急設備:
  (一)每一航空器應備有手斧一把,供機門或緊急出口無法開啟時,砍
        破機體之用。
  (二)載客容量在六十人至九十九人者,應在客艙中備有由電池供電之
        輕便擴音器一具、在一百人以上者,應在客艙前後各備一具,並
        置於空中服務員便於取用之處。
  (三)各緊急出口應備有獨立電源之緊急照明燈光。
  (四)應備有乾電池之手電筒,分置於機身前後之緊急門附近各一具,
        並置於空中服務員便於取用之處。
  (五)所有航空器應裝置前向或後向(在航空器縱軸十五度以內)之空
        服員坐椅,所有安全帶並符合緊急逃生之要求。
  八、應有明確指示乘客左列訊息之標識方法:
  (一)繫妥坐椅安全帶,保留在坐椅上及椅背豎直之時機。
  (二)使用氧氣設備之用法及時機。
  (三)限制吸煙之規定區域及時幾。
  (四)救生背心或個人浮水器械之位置及用法。
  (五)緊急出口之位置及開啟方法。
  九、各處便於使用之燈光,應有相當其安培載量之備份保險熔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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