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載客在五十人以下者,應裝置一個急救箱;五十一人至五百五十人
者,應裝置二個急救箱;一百五十一人至二百五十人者,應裝置三
個急救箱;二百五十一人以上者,應裝四個急救箱。本款之急救箱
應包含之器材或藥品如附錄四。
二、載客在二百五十人以上時,應裝置一醫療箱以備醫生或其他合格醫
療人員於航程中作緊急醫療時使用,本款之醫療箱應包含之器材或
藥品如附錄四。
三、航空器之駕駛艙及客艙內應裝置一具以上之輕便滅火器,置於易於
取用之處,其盛裝之藥物於噴出時,不得污染航空器內之空氣,以
免危害人體。
四、航空器使用人應建立檢查制度,以確保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各類設備
均在有效期限內。
五、對年滿二歲以上之乘客,每人應有一具坐椅或臥舖,且每一座位應
配有安全帶一付,供其在航空器起飛、降落及飛航中使用。
六、航空器之內部裝璜,如天花板、壁飾、幃幕、窗帘、地毯及座墊、
椅套、棚架等之材料,應具有防火及耐火之性質。
七、其他緊急設備:
(一)每一航空器應備有手斧一把,供機門或緊急出口無法開啟時,砍
破機體之用。
(二)載客容量在六十人至九十九人者,應在客艙中備有由電池供電之
輕便擴音器一具、在一百人以上者,應在客艙前後各備一具,並
置於空中服務員便於取用之處。
(三)各緊急出口應備有獨立電源之緊急照明燈光。
(四)應備有乾電池之手電筒,分置於機身前後之緊急門附近各一具,
並置於空中服務員便於取用之處。
(五)所有航空器應裝置前向或後向(在航空器縱軸十五度以內)之空
服員坐椅,所有安全帶並符合緊急逃生之要求。
八、應有明確指示乘客左列訊息之標識方法:
(一)繫妥坐椅安全帶,保留在坐椅上及椅背豎直之時機。
(二)使用氧氣設備之用法及時機。
(三)限制吸煙之規定區域及時幾。
(四)救生背心或個人浮水器械之位置及用法。
(五)緊急出口之位置及開啟方法。
九、各處便於使用之燈光,應有相當其安培載量之備份保險熔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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