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0月28日

條文關聯

  各主管機關對於所管營業基金附屬單位概算所列營業收支、資金運用及
  盈虧撥補等,應詳加審核,其審核結果,所列盈餘之應解庫額及虧損之
  由庫撥補額與資本由庫增撥或收回額,應分別列入主管概算歲入、歲出
  相關科目項下。
  營業基金預算編審辦法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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