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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現接受安置之兒童及少年,與其交付安置之 親屬家庭、寄養家庭或機構間發生失調情形者,應協調處理之;其不能適 應生活者,應另行安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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