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9月4日

條文關聯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於進行媒合期間,應與收養人進行會談及訪視,並作成
書面紀錄。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辦理第十七條第一項收養人資格審查時,應組成審查小
組;審查結果,應以書面通知收養人。
前項審查小組,由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表,
及具有兒童少年福利、醫療、教育與法律背景之外聘專家學者七人,共九
人組成;召開審查會議之出席委員,其中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出席委
員人數二分之一。
前項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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