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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工生殖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生殖細胞權利之歸屬)
生殖細胞經捐贈後,捐贈人不得請求返還。但捐贈人捐贈後,經醫師診斷 或證明有生育功能障礙者,得請求返還未經銷毀之生殖細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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