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產品營養成分分析報告,其分析項目,應包括包裝食
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所定之熱量及營養素。
〔立法理由〕
由現行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以臻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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