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條文關聯

食品販賣業有販賣、貯存烘焙食品者,除依第十七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
列規定:
一、未包裝之烘焙食品販賣時,應使用清潔之器具裝貯,分類陳列,並應
    有防止污染之措施及設備,且備有清潔之夾子及盛物籃(盤)供顧客
    選購使用。
二、以奶油、布丁、果凍、水果或易變質、腐敗之餡料等裝飾或充餡之蛋
    糕、派等,應貯放於攝氏七度以下之冷藏櫃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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