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調整服務機構。
  一、配偶不在現職服務地區,生活發生困難者。
  二、父母年邁或子女幼小不在現職服務地區,亟須照顧者。
  三、全家遷居者。
  四、在同一機構任現職連續六年以上者。
  五、其他重大原因確需調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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