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會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條文關聯

漁會理事、監事有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定不得兼任、經營情事者,漁會應通
知其在三十日內自行選擇;屆期不作決定時,由該漁會報請主管機關或逕
由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解除其理事、監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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