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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廠法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加班工資額)
工廠於八小時工作時間外延長工作時間應照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工資, 其延長之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至少應加給三分之一,其後再延長工作 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至少應加給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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