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特約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9月30日

條文關聯

  特約醫療院所之醫事人員及主要醫療設施如有變動,應於三十日內憑地
  方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證明向勞保局辦理變更登記。逾期未辦理
  者,勞保局得查明事實重新核定其特約類別。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