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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特約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9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
特約醫療院所之醫事人員及主要醫療設施如有變動,應於三十日內憑地 方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證明向勞保局辦理變更登記。逾期未辦理 者,勞保局得查明事實重新核定其特約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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