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條文關聯

  結構部分所用材料之應力值,除不得超過規定之容許應力值外,並應依下表荷重組合計算
  :
  ┌───┬─────────────────────────┐
  │荷重  │荷重之組合                                        │
  │狀態  │                                                  │
  ├───┼─────────────────────────┤
  │  一  │ψD x 垂直靜荷重+ψL x 垂直動荷重                │
  ├───┼─────────────────────────┤
  │  二  │ψD x 垂直靜荷重+ψL x 垂直動荷重+ψL x [(水平動│
  │      │荷重+風荷重 (暴風時除外) )                       │
  ├───┼─────────────────────────┤
  │  三  │垂直靜荷重+垂直動荷重 (人員及負荷之荷重除外) +暴│
  │      │風時之風荷重                                      │
  ├───┼─────────────────────────┤
  │  四  │垂直靜荷重+垂直動荷重 (人員及負荷之荷重除外) +地│
  │      │震荷重                                            │
  ├───┴─────────────────────────┤
  │備註:                                                    │
  │表中ψD為靜荷重係數、ψL為動荷重係數,分別為下列之值:    │
  │1.工程用升降機之ψD取1.1以上,ψL取1.25以上。             │
  │2.非工程用升降機之ψD及ψL,應分別依該升降機之種類、載重率│
  │  、運轉時間率、額定速率、衝擊及結構部分形狀取其對應之值。│
  └─────────────────────────────┘
  前項之應力值,應取荷重組合中最不利之情形計算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