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條文關聯

  依本法處罰鍰者,其額度應依違反室內空氣品質標準程度及特性裁處。
  前項裁罰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條依本法命其限期改善者,其改善期間,以九十日為限。因天災
  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未能於改善期限內完成改善者,應於其事由消
  滅後十五日內,以書面敘明事由,檢具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長
  改善期限,主管機關應依實際狀況核定改善期限。
  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未能於前項主管機關所定限期內改善
  者,得於接獲限期改善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具體改善計畫,向主管機
  關申請延長改善期限,主管機關應依實際狀況核定改善期限,最長不得
  超過六個月;未切實依其所提之具體改善計畫執行,經查證屬實者,主
  管機關得立即終止其改善期限,並視為屆期未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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