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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業廢水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7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
工廠、礦場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應檢驗其排入下水道之事業 廢水之水質,並依當地下水道機構之規定提報檢驗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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