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3175
人,瀏覽人次:
963056929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10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檢測機構之審查與監督)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查許可、展延之申請或監督許可之檢測機構,得備樣 品令其檢測或令其自行採樣檢測;並得令其將檢測結果於規定期限內函 送中央主管機關。 前項檢測誤差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容許誤差。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