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心進用之人員,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
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
董事、監事、執行長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
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董事長、執行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中心職
務。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增列明定執行長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
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落實利益迴避原則,避免循私。
三、除董事長外,執行長對於本中心進用人員亦有相當之決定權,為避免
循私,爰於第三項增列明定執行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
、姻親,擔任本中心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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