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1月21日

條文關聯

  由公司確定用途之信託資金,其營運範圍如左:
  一、辦理中、長期放款。
  二、投資公債、公司債券、金融債券及上市股票。
  三、投資短期票券。
  四、其他經財政部依銀行法規定核准辦理之業務。
  由信託人指定用途之信託資金,應由信託人指定營運範圍,載明於信託
  契約。
  財政部於必要時,經洽商中央銀行後,得對第一項信託資金之營運標準
  予以適當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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