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條文關聯

保護基金應以購入政府債券或存入金融機構之方式保管。經主管機關核准
,得於合計不超過保護基金淨額百分之三十之範圍內,為下列方式之運用
:
一、購置自用不動產。
二、投資上市、上櫃或興櫃有價證券。
三、其他有利基金保值之投資。
保護基金用於前項第一款之總額,不得超過保護基金淨額百分之五。
第一項第二款投資每家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之原始投資股數不得超
過一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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