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汽車所有人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罰緩繳納處理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1月04日

條文關聯

  違反本保險事件,於汽車所有人到案聽候裁決者,處罰機關經裁決後,
  應宣示裁決內容,於宣示時一併告知訴願程序,且記載於裁決書。
  違反本保險事件,汽車所有人不依規定自動繳納罰鍰或不依通知限期到
  案,經處罰機關逕行裁決者,得不宣示。但應依前項及第十六條第五項
  規定於裁決書載明應記載事項,並送達受處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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