繕寫文件應由文書科科長分配所屬繕寫人員辦理,繕完後連同原稿繳還科 長指定人員或自行校對。 前項校對人員,應於校對文件之末頁加蓋名戳以明責任。 繕寫人員每日應將繕寫公文件數、字數立簿登記送陳科長核閱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