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司法人員任用資格審查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69年9月11日

條文關聯

  縣司法處組織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資格,應就左列文件之一審查
  之:
  一、畢業證書或其證明文件。
  二、辦理法院紀錄事務或司法行政事務三年以上報部有案之證件及成績
      優良之證明文件。
  三、送審查前,最後連續經辦之文稿二十件。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