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1月16日

條文關聯

  初任公設辯護人試署實授成績,應就最近一年製作之辯護書類或其他相
  當文稿檢取二十份,並造具任職期內承辦案件收結簡表,由所屬法院或
  其上級法院層轉司法院審查。
  初任公設辯護人,因書類審查而尚未取得實授資格前,於任職滿一年後
  ,參照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至年終予以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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