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條文關聯

  工程進行期間,承包廠商應依計畫書辦理,並於每月之末日依運送憑證
  製作統計月報表,向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以下簡稱資訊中心
  )申報剩餘資源之內容、數量及去處。
  工程主辦機關除得隨時抽查外,並應將監造單位彙送之紀錄表,於次月
  五日前核對資訊中心之申報資料,函送收容處理場所之直轄市、縣(市
  )政府。
  如有違規棄置剩餘資源者,應由工程主辦機關依契約約定扣款、罰款、
  停止估驗、限期清除違規棄置剩餘資源、現場回復原編定使用,並移請
  地方環保機關及營造業主管機關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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