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於有效期間內之施工,除一定規模以下之建築物,得
由承造人及其專任工程人員依照核准圖說施工,並送監造人查核無訛後留
存查核資料,於竣工時一併申報外,其必須申報勘驗之部分、時限及內容
規定如下:
一、放樣勘驗:在建築物放樣後,開始挖掘基礎土方一日以前申報,其內
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建築線、建築基地各部分尺寸,由起造人負責土地界址指界與執
照核准圖及現地尺寸相符。
(二)建築物各部分尺寸及位置與圖說相符。
(三)建築基地出入通路、排水系統及經指定範圍內之各項公共設施與
執照核准圖說相符。
(四)建築工地交通、安全及衛生維護措施與施工計畫書相符。
二、擋土安全維護措施勘驗:經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地質特殊地區及一定開
挖規模之挖土或整地工程,在工程進行期間應分別申報,其時限內容
由市政府視實際需要定之。
三、主要構造施工勘驗:在建築物主要構造各部分鋼筋、鋼骨、預鑄構件
或屋架裝置完畢,澆置混凝土或敷設屋面設施之前申報,其內容應包
括下列事項:
(一)建築物主要構造各部分尺寸、配筋及位置與設計核准圖說相符。
(二)建築物主要構造使用之材料檢具之品質及強度證明文件與設計核
准圖說相符。
(三)主要構造施工中設置之模板、鷹架等假設工程及安全措施與施工
計畫書或核准圖說相符。
四、主要設備勘驗:建築物各主要設備於設置完成後申請使用執照之前或
同時申報,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各項主要設備使用材料檢具之品質及規格證明文件與核准圖說相
符。
(二)各項主要設備之規格、面積、容積及性能證明文件與核准圖說相
符。
五、竣工勘驗:在建築工程主要構造及室內隔間施工完竣,申請使用執照
之前或同時申報,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建築物總高度、屋頂突出物高度、建築物各部分尺寸、外牆構造
及位置、各層樓地板面積及建築面積與設計核准圖說相符。
(二)建築物室內隔間、防火區劃、防火構造及防火避難設施與設計核
准圖說相符。
雜項執照必須申報勘驗部分除按前項規定辦理外,於雜項工作物之鋼筋混
凝土構造或鋼骨構造部分在鋼筋、鋼骨設置完畢,澆置混凝土前申報勘驗
。
預鑄房屋及其他特殊構造者之申報勘驗,由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主管建築機關得指定必須申報勘驗部分,應經主管建築機關派員勘驗合格
後,方得繼續施工。其勘驗方式及勘驗項目由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申報勘驗之相關規定,由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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