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暨附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實施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64年03月10日

條文關聯

  受配單位對於所屬員工報領親屬配給實物,應詳細核對戶口名簿及其身
  分證。並應隨時派員抽查。如有虛報冒領兼領情事,除員工本人依法懲
  處並追繳其非法所得外其機關(學校)長官及主辦人事人員應負調查不
  實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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