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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政風處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
工作場所使用之設備、設施於本處秘書室自動檢查發現或接獲通報有危險 或危害之虞,應即禁止使用,並實施安全管制。且立即僱請廠商修繕,非 確認維護正常或測試安全,不得開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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