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興辦公共工程用地地上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17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第五條之重建價格,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及
  第十五條之補助費、補償金或救濟金,其查估基準,均由本府另定之。
  但法律或法律授權之中央法規命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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