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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隆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
為取締違規廣告物,維護市容觀瞻,本府得邀集各相關權責主管機關或 單位共同組成「取締違規廣告物督導小組」,有效督導管理各類廣告物 。督導小組之召集、組織及權責由本府都市發展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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