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法人應以設立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辦理各項業務。辦理 獎助或捐贈業務行為者,應以符合章程所定業務項目為限,並應符合普 遍性、公平性及透明化原則。辦理前項獎助或捐贈業務,應先訂定實施 辦法。對於同一團體或個人之獎助,不得超過年度收入總額百分之二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