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主管文化藝術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1月26日

條文關聯

  文化法人應以設立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辦理各項業務。辦理
  獎助或捐贈業務行為者,應以符合章程所定業務項目為限,並應符合普
  遍性、公平性及透明化原則。辦理前項獎助或捐贈業務,應先訂定實施
  辦法。對於同一團體或個人之獎助,不得超過年度收入總額百分之二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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