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條文關聯

娛樂業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供消費者用之食具、毛巾或其他相關用品,應於每一消費者使用後洗
    淨消毒或換洗,並保持清潔。
二、勸阻消費者勿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口香糖或便溺。
三、勸阻罹患流行性感冒、結核病或其他以飛沫、空氣為傳染途徑之傳染
    病者,避免入場或配戴口罩入場。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相關規定或標識,應張貼於明顯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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