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現職軍公教人員及在學學生均不得設立補習班及擔任班主任、教職員。但
年滿二十歲在學學生得擔任教職員或導師。
外國人非以學生簽證或工作簽證,而依法取得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
證者,得依本規則規定設立補習班,但班主任應由中華民國國民擔任。
補習班班主任應為專任,除應年滿二十歲外,並具備下列資格:
一、技藝補習班:
    (一)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科系畢業或具同等學力者。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並具有各該科技能且持
          有證明文件者。但理燙髮、美容、縫紉、車繡、編織、插花、
          烹飪等補習班,得為國民中學或初級中學以上畢業或具同等學
          力,並具有各該科技能且持有證明文件者。
二、文理補習班: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者。
設立人有前項資格者得兼任該班班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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