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縣辦理公共設施用地徵收或協議價購作業,在事業計畫奉核定日前或交 通建設工程路權圖核定日前原有之建築改良物,無法提出合法建築物證明 文件,且於限期內自行拆遷者,按合法建築物補償標準百分之七十發給拆 遷救濟金,同時加發拆遷救濟金額百分之三十之自動拆遷獎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