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寬頻管道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
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得由主管機關會同所附
掛處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設施管理機關(構)逕予拆除,相關費用
由纜線業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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