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 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得由主管機關會同所附 掛處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設施管理機關(構)逕予拆除,相關費用 由纜線業者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