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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商圈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
商圈會員違反管理規約,經管理委員會報請執行機關查證屬實,得命其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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