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商圈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商圈會員違反管理規約,經管理委員會報請執行機關查證屬實,得命其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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