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條文關聯

編釘之門牌,住戶不得任意改釘、拆卸或掩蓋,門牌釘掛位置依下列規定
:
一、面對正門右上方,距地面一八0公分處或明顯易見之適當位置。
二、無適當位置釘掛或無法釘掛者,應在大門適當高度位置繪製門牌標誌
    ,其規格同現行門牌為原則。
三、大門上無適當位置繪製時,得在所掛招牌左下角處書寫道路名牌門牌
    號碼。
前項同一住戶房屋之側門、後門不重複編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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