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釘之門牌,住戶不得任意改釘、拆卸或掩蓋,門牌釘掛位置依下列規定 : 一、面對正門右上方,距地面一八0公分處或明顯易見之適當位置。 二、無適當位置釘掛或無法釘掛者,應在大門適當高度位置繪製門牌標誌 ,其規格同現行門牌為原則。 三、大門上無適當位置繪製時,得在所掛招牌左下角處書寫道路名牌門牌 號碼。 前項同一住戶房屋之側門、後門不重複編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