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本府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處設置管理單位 或行為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之: 一、違反第十一條規定,未於適當位置公告者。 二、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未妥善保管或記錄者。 三、違反第十四條規定,拒絕或規避檢查者。 四、違反第十五條規定,擅自將攝錄影音資料洩漏或提供他人調閱、複製 者。 五、違反第十六條規定,未依時限銷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