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縣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12日

條文關聯

  互助金應由受益人或具領人填具申請書一式二份,連同有關證件,送由
  參加互助機關初審,轉報主管機關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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