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縣娛樂稅徵收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16日

條文關聯

  實施自動報繳設有固定座位之娛樂業,均應憑票對號入座,按座位分布
  情形製成座位銷號表送由主管稽徵機關編號驗印後使用。於出售票券時
  應按票券種類分別以不同符號在座位銷號表上逐一註明,並與票券銷存
  月報表同時繳交稽徵機關備核。
  代徵人應按字軌票號順序出售娛樂票券,並在票券上填明日期、場別、
  排次、座號,交娛樂人持憑撕斷入場。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