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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縣兒童福利社政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5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
兒童教養機構應包括下列設施設備: 一 諮商輔導室。 二 活動室。 三 教室。 四 寢室。 五 盥洗設備。 六 廚房。 七 餐廳。 八 醫務或保健室。 九 辦公室。 十 其他必要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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