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條文關聯

編釘之門牌脫落、遺失或毀損致不堪使用,建築物所有權人、管理人或現
住人應申請補發或換發,並應負擔工本費,收費標準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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